依照相关
法规规定,占据住宅区业户共享的道路及其它公用空间作为汽车停泊处所使用的
停车位,以及在建筑物面积区域内的公众活动区域,公共设施,以及物业服务设备用房所生成的盈利,都被视为住宅区业户们共同所有。
然而,当建设单位,物业服务公司或其他管理机构等利用住宅区内业户们共享的部分产生收益时,必须在扣除合理的经营成本之后,剩余的盈利才能视为住宅区业户们共同拥有的财产。
因此,在住宅区内,只要是基于占据住宅区共享区域而取得的收益,并在扣除合理的经营成本之后,这部分收入均可由住宅区业户们共同享有。《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