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进行
诉讼时,有权利选择直接对次
债务人发
起诉讼行为,然而在此过程中,他们仍需承担起诉债务人为另一项责任和义务,即不能单纯地起诉次债务人。这种诉求被称之为“
代位权诉讼”,旨在确保次债人和债权人之间权益的平衡和公正,明确地规定在请求中必须突显债务人为第三人,而次债务人则为单个被告单位。进一步来讲,如果债权人仅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却没有将债务人纳入第三人范畴的情况下,人
民法院有权主动要求他们添加债务人为
诉讼第三人。在债权人数目大于等于两位,且他们分别针对同一笔债务人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人民法院可以考虑并决定是否采用
合并审理的方式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
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