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您有意与配偶解除婚姻关系而他(她)却坚决反对,您可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请
离婚诉讼。在申请过程中,您需向法庭提交充分的
证据以证实夫妇间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无法挽回。假如法官经审查后认可了夫妻感情实际破裂这一事实,同时判定夫妇之间再无可能恢复和睦相处的情形,那么即便您的配偶仍持不同意见,也仍有可能通过法律程序获得
离婚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