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任何一对普通夫妇即使分开再长时间,都不能视为自动放弃婚姻关系。
解除婚姻关系必须采取两种途径,即
协议离婚或诉诸法律
离婚进行。唯有在一方离世(自然死亡或
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婚姻关系才能自动中断。对于因感情无法调和而
分居达两年以上的情况,法院理应视作夫妻情感严重破裂的
证据。如果出现这样的状况,
当事人得以向相应的民事法院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经过民事法院认真的调解之后,如若调解失败,根据实际情况,应当判予离婚。换句话说,分居达到两年以上仅仅是判断
夫妻感情破裂的一个重要标志,虽然如此,但为了正式解除婚姻关系,仍需由当事人通过提起
离婚诉讼或者达成协议离婚的方式实现。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在法律规定上达到
分居两年以上就能够获得离婚判决的认可,但实际上,若无其他足够的证据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感情恶化、婚姻无法持续的具体情况,法院将依据现实情况予以判断,决定是否予以批准离婚。在这方面,能够追溯到的证据包括了:见证双方分离的书信、电子邮件等可以证实双方感情已经疏远的文件;
证人的证词,例如双方熟识的亲朋好友,然而由于证人通常与作证的一方有着利益瓜葛,且
两地分居乃是夫妻间的私人事务,因此仅仅依赖于证人证词的证明力往往不足以说服法院,还需要提供其它的辅助证据;以及过去已进行的
诉讼中得到过承认的分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