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从事正式的职业活动一个合理的时期内(即一个月),必须与雇主签署
书面形式的
劳动合同以保护自己的权益和利益。根据我国现行的《
劳动合同法》的明文规定,个人在成为正式员工之后,必须与对应的用人单位签署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这是建立合法的工作关系的前提和基础。在已成立
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如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有责任在成为员工之日起的一个月内与之达成书面劳动合同签署的共识。具体细节如下:1.在成为正式员工之日起一个月之内,若经过用人单位书面通告仍无法达成书面劳动合同的签署,那么用人单位有权以书面形式通告拟终止这份劳动关系,并且不需要向该员工支付任何
经济补偿,但需依法支付其在实际工作期间应得的
劳动报酬;2.如果用人单位自成为正式员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而未满一年都未与其建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则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须向该员工支付每月两倍的
工资,且在此基础上必须与员工
补签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此外,用人单位向员工支付
双倍工资的起始日期应为自正式成为员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那一天开始计算,最终截至日期为补签书面劳动合同之前那天的日期;3.当用人单位自正式录用员工之日起届满一年仍未与其建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时,可以从正式成为员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当天开始至整个一年结束的当天之间的时间段内,按规定每月提供两倍的工资,从而视为正式成为员工之日起已经与员工跨入了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阶段,应当立即同该员工补充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