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申请程序的启动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首先,需要存在两个一方向彼此间的合约责任以及互认为对等的
债务;2.其次,当后
履行义务方的履行能力严重降低并已经出现了无法履行其相应义务的现实威胁时,才能够提请执行
不安抗辩权;3.再者,这一权利的有效发起方应为具有先行履行义务的
当事人;4.在这种情况下,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具备充分的
证据以证明对方已经丧失了实际履行债务的能力;5.与此同时,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所肩负的债务也应当快要到达清偿期限;6.最后,如果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提供与其债务相匹配的
担保的话,那么破产申请也将得以进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
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