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出现如下情況时主动辞去职务,用人单位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
经济补偿金:
(1)该用人单位未按照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必须的
劳动保护或
劳动条件;
(2)用人单位未能按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
工资;
(3)该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为员工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
(4)用人单位的规章管理制度违反了国家或地方的法律、
法规,对劳动者的权益造成了损害;
(5)用人单位采取
欺诈、
胁迫等手段,或是趁人之危,使劳动者在不知情且非真正意愿的状况下签订或变更劳资合同;
(6)用人单位在劳资合同中免除了自身应负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7)用人单位违反了国家或地方的法律、
行政法规中强行性的条款;
(8)用人单位采用
暴力、威胁或者
非法拘禁人身自由等手段来强制劳动者进行劳动;
以及(9)用人单位实施了
违章指挥、
强制执行危险作业,危及到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行为。
对于经济补偿金如何计发,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服务年限来决定。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不足一年但超过六个月的,则按一年计算;
不足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对于
月工资的计算,是指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若劳动者的月工资超出了用人单位所处领辖市、设立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由工会组织统计数据的全职员工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向其发放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便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为准,并且向其发放经济补偿金的累计年限最多不超过十二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