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是由案发人来
委托律师以解决问题,然而法律规定是否聘用
律师是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并不是义务性行为。
然而,在某些特定案例中,例如
交通事故案件以及双方在合约中明确标明律师费用由
败诉方承担的案件,律师费用就可
追讨至败诉方。
在尊重合同自由原则的基础上,倘若双方在协议中已有约定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那么当提起上诉或者进行仲裁时,针对律师费用的
诉讼请求一般都能够得到法院的认可和支持。
因此,合同双方在制定合约规则时,应当将律师费用纳入违约
赔偿范畴内,甚至可以详尽地列出律师费用的承担方式和承担标准。
在起草这类
违约条款时要尤其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字样,其他诸如"债权实现成本"等条款由于界定模糊,有可能无法获得律师费用方面的支持。
对相关约定,法院采取了极为严格的审查态度。
原告需在提
起诉讼的时候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
委托合同及其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支付律师费用的重要证明材料。
然而,具体支持的金额会受到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影响,法官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实际情况,酌情决定支持的律师费用幅度,通常情况下,法院对于合理的律师费用予以支持,而非全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