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听证程序:当补偿安置方案正在公开制定过程中并且需要征求相关公众意见之时,
当事人有权请求举行针对该争议点的听证会,以此表达自身的维权主张。
2.评估报告复核与鉴定:一旦收到来自房地产评估机构所出具的评估报表之后,倘若申请人对此评估结果并不认同,则可在收到评估报告的10日之内向同一家评估机构申请实施重新分析评估,而若对于此复核结果仍旧存在疑义的话,申请人需在接到重新分析评估结果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进行鉴定。
3.
行政复议申请:依据我国的《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任何自然人、依法注册的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只要认为某项具体
行政行为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都可以通过书面方式从知晓该项具体行政行为开始六十天内向相关行政机关提交行政复议申请。
4.提起
行政诉讼:尤其是针对
房屋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的事项上,如果申请人持有异议,均有权利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即通过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