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期
徒刑的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有一系列措施来减轻
刑罚。首先,对于那些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守狱方行为规范,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展示出切实的后悔转变的罪犯,可以适当减少其刑期;其次,对于那些展现出
重大立功表现的罪犯来说,也有减少刑期的可能性。这些
立功表现主要包括:1)成功制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2)举报狱内狱外的严重
刑事犯罪分子或活动,经查证属实;3)提出具有创新性和实用性的发明创造;4)在面对突发情况时,勇敢地救助他人的生命;5)在抵抗自然灾害或者应对大型事故的过程中,杰出尽责;6)为国家和社会做出了其他重要贡献。《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
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