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有一方坚决反对
离婚,而另一方希望结束婚姻关系并打算提起
离婚诉讼,他们首先应当撰写一篇健全的
起诉状,然后将
诉讼状提交至配偶住所所在地的司法机构,请求该法院进行审理,并依据相关
法规来裁决该次离婚事件是否具备
法律效力。然而,当配偶的住所地址与其日常居住地出现差异时,申请人便需将离婚案件提出于配偶的日常居住地的司法机构。法院对离婚案件做出裁决的首要考虑因素便是
当事人之间的婚姻感情状况,因此
申请离婚的一方必须通过法庭提供确凿的
证据,以证明他们的婚姻感情已达到无法挽回的破裂程度。以下即为可能有助于实现离婚目的的几种证据类型:第一种是,如配偶的
婚外情被发现并留下了书面的悔过
保证书或任何其他涉及其不忠的文件;其次是,在配偶与第三者共处时被捕捉到的照片,或者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获取的录音、录像实物;再者是,当配偶实施
家庭暴力的时候,受害方可以提出医疗记录以及
验伤证明作为证据;而对于目睹其
暴力行为的任何人也能够提供
证言。还有第四种情况,如夫妇因感情不和选择
分居生活,那么他们可以提交双方签署的分居协议,以及申请人在外自行租赁住房的租约及邻居的证词。最后一种情况是,若配偶存在赌博或其他不良习惯的话,申请方可以提举这些行为所带来的
处罚记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