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屋或土地
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家庭
纠纷问题时,解决方式包括协商、仲裁或者
诉讼程序。
首先,
当事人可依据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在
家庭成员之间进行私下和解的方式解决纷争,如若未能达成共识,还可以请求由第三方介入协助调解。
其次,当和解无果之后,可以参考
拆迁协议约定的事项或其他书面约定的内容,将争议提交至指定机构进行仲裁处理。
若仲裁仍无法彻底解决问题,最后的手段就是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家庭内部就安置补偿事宜存在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只要此类约定并不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该得到尊重和执行。
倘若没有约定义务或是约定内容不够清晰明了,那么应当遵循以下三个原则进行分配:
(1)一人一份,公正、平等地进行分割;
(2)适度关注年龄较大的家庭成员与生活来源较为匮乏的家庭成员的权益;
(3)如果承租者或家庭成员在获取
公租房使用权时,曾经付出过多额外费用,可以适当增加他们的份额,这也是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互对应以及等价交换原则。
另外,如果涉及到公租房的居住者中有
未成年人,那么对其承担实际
监护义务的那位家庭成员,亦有权适当增加其获得的
拆迁补偿款部分。《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