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对于涉及
婚姻纠纷之民事案件,处于被诉求
离婚方的角度,想必您会希望能够理解如何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向法庭举证你们之间的情感基础依然稳固,以此证明尚无需对这段感情做出终结。鉴于此,我们须明确指出,当一方欲提出离婚主张时,他们有权选择寻求相关组织的协助来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法院提交
离婚申请作为解决方案。在接受此类
离婚诉讼请求之后,人
民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展开审讯工作,而这其中最为关键的就是以调解为中心,尽心尽力地尝试着修复已经破裂的感情关系,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将宣告感情确已破裂,调解失效,进而必然判决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