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若具备下述任一
寻衅滋事行为,且因其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所导致的不良后果,可被判以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的严厉
刑法处罚:
首先,蓄意谩骂、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者;
其次,追逐、拦截、
侮辱和恐吓他人,
情节严重者;
再者,强行索取或者任意毁坏、占有
公共财产,情节严重者;
以及在公众场合故意起哄、制造混乱,使公共场所秩序处于极度混乱状态之中者。
而对于那些长期纠集他人多次进行上述恶意行为,从而对社会治安环境造成了极度不良影响的严
重犯罪分子,将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可以依法处罚
罚金。
寻衅滋事罪,即在公共场所无缘无故起哄、捣乱,无端
挑衅他人,横行霸道,严重扰乱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给社会造成极大危害的
违法犯罪行为。
关于认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的
立案标准,有如下监管条例:
若致一名以上
受害人为轻度受伤或者两名以上受害人为轻度损伤者、引发他人出现精神紊乱、轻生等严重心理疾病后果者、多次进行违法殴打活动者、持有武器进行违法打斗者、针对性地殴打精神病患者、残障人士、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群、孕妇、未成年儿童,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者、确保其殴打事件在公开场合进行,从而导致大众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者,以及满足其它所有涉及情节恶劣情况时,均应予以
立案追究
刑事责任。
而对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治安之罪行的立案标准,也有以下严格规定:
若多次实施该类
犯罪类型,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者、持有武器进行违法追逐、拦截、辱骂、恐吓行动者、针对特殊群体如精神病患者、残障人士、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群、孕妇、未成年儿童进行攻击,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者、引发他人出现精神紊乱、轻生等严重心理健康问题者、对于他人的正常工作、生活、生产、经营造成极大干扰者,以及满足其它所有涉及情节恶劣情况时,均应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