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之相关法律条文规定,若
劳动者主动解除
雇佣关系,原则上是不应当给予其
经济补偿金的。然而,对于作为雇主的用人单位若出现如下瑕疵情况,那么劳动者在自行决定离职时,同样有权力向用人单位索要适当的经济
赔偿:(1)未能按照雇佣契约约定为员工提供相应程度的
劳动安全保障或是劳动环境条件;(2)未能按时并足额支付员工应得的劳动薪酬;(3)未依法履行职责,未能全然为劳动者交纳
社会保险费用;以及(4)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对员工合法权益构成了损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
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
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