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账务
纠纷的案件,被告最迟须在收到
传票后的十五日之内出庭应诉。依据现行法律条款规定,人
民法院理应在正式
立案受理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
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方,而作为被告的一方则需要在接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的最长十五日内向法庭提交
答辩状。如果被告方于此期间内
递交了答辩状,则人民法院也需在收到答辩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该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由此可见,自正式收到
起诉书之日至最终向各方
当事人发出传票的整个过程,法院最多仅能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这一流程。《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