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冷静期内,
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
分居生活。根据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相关法条,自
婚姻登记机构收到当事人
提出离婚登记申请的次日开始计算,三十个自然日内,若有任意一方不愿结束婚姻关系,均可向该婚姻登记机构提交撤销
离婚登记申请。若该六十日限期届满,双方需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亲自至该登记机构
递交领取
离婚证书的申请;如未能按期递交,则意味其已撤销了原有的离婚登记申请。《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