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伴侣中一方在
结婚前所获得的股票投资收益,可以被视为是其婚前的个人资源,而非夫妻之间的
共有财产。也就是说,如果其中一方在结婚前就已经涉足了投资股票市场并从中得到收益,那么这些收益将被理所当然地视作该人的
婚前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双方共享的财产。此外,如果在结婚后,任何一方并没有参与到股票的买卖或者管理之中,那么其所产生的获利将会归入自然增值之列,也同样属于婚前投资人一方的
个人财产。然而,倘若
当事人在婚后对该笔股票进行了积极的投资和妥善的管理操作,使得股票涨幅明显,从而获得收益,此时这部分收益应当被认定为是夫妻共有的财产。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
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