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
房屋赠与合同的有效性并不仅取决于公证环节,而更多的缘于当事双方的共识和合约条款本身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尽管如此,如果赠与方和接受方愿意共同选择公证程序来完成交易过程,这同样受到尊重,且并不会被法律所禁止。然而需要强调的是,经过公证之后的
房屋赠与协议若存在赠与人未能履行财产交付这一环节,那么接受方有权提起
诉讼请求赠与人履行契约义务。简言之,房屋赠与合同即是赠与人自愿将其资产赠与给受益者的一种约定,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接受该项赠与。根据现行法律,动产的转让(包括赠与)虽然必须依照相关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但国家相关
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该等手续是房屋赠与
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所以,即使
当事人并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亦不会影响到
赠与合同的合法性以及其应有的效力。然而,合同涉及的财产所有权及其他所有权因无法进行公示、公信及对抗第三方等环节,故而无法得到实际的转移和实现。《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