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男方施行
家庭暴力,导致诉请
离婚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法院应依照实际情况予以准许离婚。然而,在此过程中,女方需向法庭提交相关
证据证明其所言属实。此类证据包括但不限于警局的
报案记录、由医院出具的伤势鉴定报告以及目击
证人的陈述证词等等。另据相关法条明文规定,若一方向有重大过错,如蓄意
重婚或者与他者保持
同居关系;实施家庭暴力或施暴于亲人,抑或是对亲人冷漠抛弃,这些行为都将成为导致法院裁定离婚的重要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