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农村宅基地的
确权事宜与
拆迁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性这个问题,我们可以明确的告诉您,两者确实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农村宅基地的确权,作为农村不动产统一集中登记过程中所触及的重要环节之一,其核心意义在于能够准确的记录并确定待登记
宅基地的拥有者,就其实际享有的宅院面积以及所有权益予以明确标注。
此举不仅有助于规范宅基地长期以来未能达至规范化的管理状态,消除其中残留的复杂问题,同时也便于更加全面地规范宅基地管理制度,有针对性地处理相关历史遗留问题,从而更有效地确保农户对于宅基地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基于以上考虑,对现有宅基地进行重新确权,以此奠定后续深入管理与持久使用的基础,显得尤为必要。
然而,细化来说,有五种情况是不允许进行登记发证的:
首先,未解决的
土地所有权争议;
其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基本农田进行开垦;
第三,城镇居民在农村范围内购买宅基、民宅或者所谓的"
小产权房"这一涉及到
违法违规的交易活动尚未得到妥善解决或者仍处于处理阶段;
接着,利用农村土地兴建所谓的"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名义,明目张胆地非法占用(租用)农村
集体土地进行非农性质建造的情况将同样被拒绝登记发证;
最后,法律
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其他诸如无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的情况等等。《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