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签署文件之后,倘若对方不肯承认这份签名,那么我们完全可以依赖与方签署过的那份材料进而发起
诉讼程序。然而若对方否认这份签署与自己有关,那么就要适时地提出
笔迹鉴定以确定这些字迹究竟是何人所书。若没有实施这样的鉴定过程,仅仅只进行口头否认而无任何实质性的
证据支持,那就无法产生实质性影响。根据法律明确规定,当
当事人采取合同书这种方式来
签订合同之际,自彼此签字或盖章之时该合同即可认为有效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