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第一顺位继承人中,通常情况下他们应当平均享有被继承人所有遗产。
然而如果继承人能够通过互相协商达成共识,也可以选择不进行平均分配。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明确规定,在相同顺位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
继承时,所享有的份额原则上应该保持平等。
对于那些在生活中有特殊困难且又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而言,在分配其应得的遗产时,理应给予适当的关怀和照顾。
而对于那些已经对被继承人履行主要
赡养职责或与其长期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则可以赋予他们更多的权益。
此外,若有具有
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在实际处置这些遗产时却没有尽到相应的抚养义务,那么在为其分配遗产时,有可能采取不分或者减少分配的方式来处理。
当然,若继承人能就
遗产分配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法律亦支持他们做出不同于平均分配的决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