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方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离婚时,如果夫妻之间因为情感不和而长时间处于
分居状态达到两年以上,则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分居并非是判决婚姻关系解除的必要前提条件,而是仅仅是在满足以下任一特定情况下,经过调解仍然无法恢复正常婚姻状况的,应当被判定为离婚:首先,
重婚或者有合法配偶的一方与第三人共同生活;其次,对另一半进行
家庭暴力袭击或虐待,甚至遗弃家庭中的任何成员;再次,具有经常性的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行为习惯且经教育执迷不悟;接着,因感情不和导致持续性地分居超过两年的期限;最后,还有其他使夫妻关系严重破裂的特殊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