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债权人对已故
债务人所负担之
债务进行
追讨之际,倘若该债务人的
继承人或者
受遗赠人表示愿意接收并
继承其财产时,便意味着债权人有权向这些接手者提出清偿债务的请求;相反地,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并不愿接受遗赠或者继承遗产,那么债权人将无法对其提出清偿债务的要求。然而,在此情况下,原债务人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必须仅以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来承担偿还责任,对于超过此部分价值的债务,他们无需负责清偿。而在继承人当中如果存在没有劳动能力且缺乏生活来源的人士时,法律规定应该先为其预留必要的生活费用,然后再用剩余的财富用于偿还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
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