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具体要求撰写完备的
起诉书;
2.相应地搜集全面且可靠的
诉讼所需之
间接证据;
3.按照程序规定,将整理完成的起诉书及相关
证据递交给具有排他性法律
管辖权的法院;
4.法院依法审查
诉讼请求,做出是否受理该诉讼的裁定;
5.法院一旦确认受理诉讼,则会在规定时限内向被告发出起诉书副本;
6.法院将合理规划审理日期并向原被告双方发出开庭
传票;
7.开庭环节:双方均可
委派律师或其他专业人员
代理庭审事宜(但原则上
离婚当事人须亲自出席,若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到达现场,务必向法庭递交关于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声明);
8.法院将根据
起诉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以决定是否批准离婚,以及如何分配财产、处理子女
抚养事宜等关键问题,随后将依法作出最终裁判。《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