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第三方经与
债务人协定后,正式宣告其将加入
债务合约当中,并即时通知
债权人;或者,若第三方明确宣示愿意承担此项债务,则也会将其意愿传达至债权人处。在得到第三方的明确承诺之后,其便可以顺利承担起连带还款责任。所谓
债务加入,实际上是一种被称作“并存
债务承担”的制度安排,它强调在原有债务关系未被废弃的同时,新介入的第三方能够成为自始至终参与其中的一份子,进而与债务人携手共挑重担。然而,要想实现这样一个制度设计,我们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首先,原有债务关系务必已经生效且具
合法性。倘若存在一些主张可被撤销或解除的缘由,那么在尚未实际执行这一程序之前,债务加入仍然有可能成功。其次,原始债务必须具有可转让性的特征。举例来说,若法律明确予以禁止转让或者当特定人物性质使该等债务不具转让能力时,仅凭双方自愿,我们仍旧无法完成
债务转让,因此,第三方也就无法参与进来。再次,参与加入的第三方与原债务人之间应当属于两个独立的实体。在实践过程中,往往发现这些隶属于不同实体的各方成员间存在某些较为紧密的联系。最后,债务加入既无需征得原债务人的同意,也无需通过债权人的同意。原因在于,该项操作并没有对债务人自身产生额外压力,故无需征得原债务人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
连带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