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职员有意结束他们与雇主之间的劳动契约关系时,应前置三十天,并需
递交书面申请给予用人单位相关告知。在此过程中,如果是由管理者主动提出离职的请求,那么机构无需承担任何经济回报给该雇员,除非双方达成有关条款约定或法律条例。不过,若为雇主主动情愿解约,则必须依法提供正式的解除、
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反观用人单位,倘若违反了《
劳动合同法》关于向雇员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面证明的严格规定,将面临由劳工行政主管部门的强制纠正措施;倘若因此而给雇员带来损害,用人单位将会被要求进行相应的
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