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关系中,其中一方坚决要求解除婚姻合约,而另一方则坚决反对,此时,主张
离婚的一方可选择向有权审判机构提出
离婚诉讼请求。为完成此项流程,
离婚申请人需携带
结婚证书、个人
身份证明文件、户籍信息资料以及明确的
诉讼状和相应的副本前往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提交
立案申请。如被告人的住所地区域与其经常生活居住范围并不完全吻合,该情况下应由经常生活居住范围内的相关司法机关负责处理。法院接受立案后,将对案件进行调解程序,若调解无法落实,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审慎评估审理案件中双方之间的感情状况是否确实已经恶化到必须解除了婚姻关系的地步,而后做出是否批准离婚的最终判断。法院的审判准则将以双方夫妻间的感情状况是否已经实际恶化至需要结束这段婚姻关系为判定标准。若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或多种情况,引起离婚申请方和被申请方之间的感情状况极度恶化,法院会对此案进行调解,若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将会通过裁判方式终结这段婚姻关系:(1)
重婚行为或与他方存在
非法同居状态;(2)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自己或对方的
直系亲属;(3)持续有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次教育后仍无改正迹象;(4)因感情问题产生裂痕且
分居时间达到两年以上;(5)除上述列举之外,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间的情感纽带断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