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为不得违反规定实行
强制拆迁的几种情况:
首先是当被
拆迁人对相关
行政行为提出
行政复议,然而复议机构尚未就此事项做出最终裁决时。
其次是倘若拆迁方未能按照生效的裁决及时进行实施作业,例如未按时支付
拆迁赔偿费用以及提供环境状况较为恶劣的安置住宅区等。
依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倘若是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间内并未提出行政复议或未提起
行政诉讼,而待到补偿决定规定的
期限届满后仍未采取相应行动进行迁居的话。
那么,将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交
强制执行申请。
强制执行申请书中必须包含具体的
补偿金金额及存款专户储存账号信息,同时也需注明
产权调换房屋及周转用房的详细地址及其建筑规模等关键信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