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乃是指,配偶之间因冲突无法调和,在双方自由意志的表达之下,主动舍弃婚姻关系。若欲发起
离婚诉讼,需在
行为人事先不断居留的有
管辖权之地的属
民法院提出申请。在离婚诉讼方面采用原告就被告以及适应一般地域
管辖规律的方式,来确定司法管辖权限。惯例上,离婚诉讼通常由各级次人民法院统辖。原告应当将诉状提交至被告实际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倘若被告居住地与其主要生活地点并不匹配,那么应由该主要生活地点的基层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