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式
离婚所需的时间,20天内并不允许进行
离异。
自民事法律法则实施以来,在采取
书面形式离婚的过程中,设立了一个为期30日的离婚冷静期限,用人单位从接收到贵方申办
离婚登记之日起计算此期限。
在此期间之内,不论是男方还是女方提出离婚请求,只要另一方向婚姻管理机构表示不同意离婚,都有权利提交撤销离婚登记的申请。
然而在这一
期限届满(也就是第31天)之后的30天里,如果双方
当事人都决定放弃登记申请,那么前述的离婚登记申请将被视为已经撤销;
若在这个期限内,其中一方或双方没有再次提出申请,婚姻管理机构就应视为其已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当离婚冷静期限结束后的30天内,倘若申请者亲自携带齐所有必要的资料以及
身份证件等文件,前往婚姻管理机构再次提出领取
离婚证书的申请。
如果这段时期内未能申请颁发离婚证书,那么就将视作该申请已经撤销。
现行的
离婚手续流程具体如下:
首先,由夫妻双方共同向婚姻管理机构
递交申请,包括身份证和
结婚证书等必备文件在内,同时在婚姻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签署《
离婚协议》以及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其次,由婚姻管理机构内的婚姻管理职员负责对申请者提供的资料以及申请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在确认申请条件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会出具相应的《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
然后进入离婚冷静期限的时间阶段,在这个期间内,如果一方或者两方觉得不应继续开展离婚登记程序,都可以选择撤回
离婚申请。
最后,在这一期限结束后的30天内,双方需再次携带齐全所有必需的证件资料,前往婚姻管理机构申请发放离婚证书。
经过进一步的审核,如果满足发放离婚证书的要求,
婚姻登记职员将依照既定的工作规范为申请人办理相应的登记以及发放《离婚证》的流程事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