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无法寻找到欠债之人,倘若存在
担保人的话,
债权人有权将债权诉诸于担保人身上;倘若并无担保人,然而
债务人已满足
宣告失踪所需之条件,债权人便可先行向法院提出宣告其失踪之申请,随后向法院发
起诉讼,请求由债务人的财产代管人从代管财产之中偿付所
拖欠款项。若债务人并不符合宣告失踪之条件,债权人同样可以向法院提出
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
欠款。在此种情形下,针对此起案件的起诉,法院将会向债务人公布送达
起诉状,若
公告期满举行庭审时债务人未能现身,那么法院便可能会在未经出席的情况下作出判决。待法院的判决结果出炉之后,债权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实施
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
满二年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
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
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
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