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关系解除所引发之
损害赔偿请求,其应遵循以下详细规定和前提条件:首先,此类
赔偿请求须于
离婚程序启动之际,同时向裁判机构进行提起。其次,若欲寻求此种赔偿,其原因需源于由一方
当事人所犯下的重大过失,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i)
重婚行为;(ii)与他者持续
同居;(iii)施行严重
家庭暴力伤害;(iv)对
家庭成员施以残忍或非人待遇;以及(v)存在任何其它重大恶劣行为。在此基础上,提出
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对于此事并
无责任,此即为关键性的必要前提条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
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