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刑事谅解,乃是指在
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中,尚处初级阶段的被害者能够主动与潜在的
犯罪嫌犯或其家人展开协商,最终达成和解的意向,且双方皆能积极履行
赔偿义务以获得被害者的谅解并以此为契机形成具有
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在刑事案件的具体推进过程中,谅解书所起到的作用也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呈现出逐步深化的态势。在侦破
立案阶段,比如说当涉及到性质并不算严重的
犯罪行为,例如
故意伤害导致他人
轻伤等类型的案例时,经过适当的赔偿操作,倘若
犯罪嫌疑人和
被害人之间达成了谅解协议并将这份书面文件提交给刑事调查部门,那么这不仅有助于
当事人申请获取取保候审的资格,甚至可能会导致刑事案件被撤销。进入到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这个环节后,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罪行表达出真诚的悔过之心,尽全力赔偿受害者以便取得受害者的谅解,且被害者对此善意响应进而主动要求达成和解的话,那么检察官便可以视情况做出从宽处理的判断,特别是针对那些
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例,他们甚至有权做出不
起诉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
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
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1、
民间纠纷引起,涉嫌
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
有期徒刑以下
刑罚的;2、除
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
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