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协议离婚的详细程序包括如下步骤:首先,提出
离婚认证请求。夫妇需携带相关
身份证明文件以及
结婚证书等资料,同时签署了名为《
离婚协议》的法律文书,随后将所有的资料统一提交至
婚姻登记机关特定的办公场所,现场填写署名为《
离婚登记申请书》的表格。其次,进行初步审核。婚姻
登记机关将
委派专门的人员对已提交的申请资料和文件进行审查,若审查结果符合离婚条件标准,则向申请人下发《离婚登记受理回执单》。第三,设立离婚冷静期。自收到离婚登记
申请日起,需经过至少30天的冷静思考期限,在此期间内,无论男女任何一方如有异议,均有权选择撤销先前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最后,进入后续审查阶段。在冷静思考期限结束后的30日内,夫妻双方需要携带相关证件再次前往婚姻登记机关进行更为细致深入的审批确认,如双方均无异议,则婚姻登记员按照其行业规范和工作流程,给予颁发《
离婚证》的资格。反之,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能重新申请,则视为已经放弃离婚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