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亲子探访的频次,法律并未作出确切规定。
为了确保
未成年人能够茁壮成长,家长在办理
离婚手续前应就是否允许亲子探视以及如何探视等问题进行充分商讨,共同制定出详尽、周密的计划和安排。
若夫妻在
离婚时无法就子女的探望事宜达成共识,则应交由司法机关在审理离婚案过程中依法判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决定探望方式和时间时,应尽可能地避免对孩子的学业产生不良影响,同时避免频繁改变他们已经习惯的生活节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
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