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申请单位或个人对此前由某地区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鉴定结果持有异议,而未能在
有效期限内(此处特指15日)进行二次鉴定申请,那么所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即被视为已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有效性。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
法规,如有争议,申请方须自接到地区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之日起算,在15日内内向省级、自治区或是直辖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鉴定申请。届时,上述机构会所提供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将成为最后的裁决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