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取保候审,乃系指侦查、
起诉与审判机构在实施
刑事诉讼程序之进程中,针对遭受
刑事追诉但尚未受到
刑事拘留管控之人,为了防范其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依法责令其提交符合要求的保
证人或者缴纳相应额度的
保证金,并为之开具
保证书,以此确保其随时响应召唤且接受审判的一种相对较为轻微的刑事司法强制举措。
对于因犯
盗窃罪而被实行取保候审的案件,通常情况下均源于该等
犯罪行为所呈现出的情节较轻特征,同时亦考虑到对其处以取保候审类型的司法处置措施不会带来可预期的社会危害风险,故此,可以说取保候审对于此类涉案人员的司法待遇并不算过于严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