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合同关系中,
合同当事人本身并不享有确认其与另一方签订的
合同无效的固有权力。唯独具有审判权和判决权的人
民法院,才拥有裁决某项合同有效性的权力。因而,当任何一方向法院寻求关于合同有效性的裁定时,这是必要的途径。至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
当事人提出要求返还财产以及
赔偿损失的诉求,其相关法律程序与时效方面的规定,应严格按照法律予以应用。对于
无效合同的情况,可以归纳为以下四类:首先,无
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参与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其次,存在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表达不能的情况,即在签约时,他们的表达并非自己本心,这样的合同也属无效;再者,那些违背了国家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打破社会
公共秩序和道德风俗习惯的合同均为无效;最后,那些被认为是通过
恶意串通手段来伤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同样属于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
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