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后重新缔结但尚未全面登记的婚姻,我们应称之为“
同居”,而非通常意义上所理解的婚姻形式。针对财产所有权的问题,我们必须明确每个人拥有其名义下特定财产的权利。如果在
复婚后并没有就
财产分配事宜进行任何协议商定,那么这样的财产并不属于共有的范畴。换句话说,复婚仅仅意味着那些曾经结过婚的人们选择再次步入婚姻殿堂,但这个决定与他们是否会因此而再次住在一起无关,也不能使原先属于任何一方的、在复婚前并未有明确约定的
个人财产转化为所谓的
夫妻共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