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由原
债权人向新债权人进行转移之后,与之相对应的从权利亦将随之一同转移;然而,以下两种情况例外,其分别为专属债权
人的权利以及产生于原债权人的
抵押权。由于抵押权并非专属债权人所有,因此在债权完成转移后,抵押权也将相应地实现一并移转。当发生
债权转移时,抵押权应该与其所
担保的债权一并转移,除非法律另外规定或者
当事人双方另行签署协议进行了额外规定。必须强调的是,债权让与在很多方面被视为一种无需任何实质性手续的方式,是一种非常重要的
民事行为。只要债权人与第三方就债权的转移达成了共识,就可以认为债权让与合同正式生效。当然,这并不代表我们忽略了法律和行政
法规对于部分债权交易行为的特殊要求。尽管不同的债权可能需要办理相应的审批和登记手续,但这些严格的程序要求只能是例外,而非常规手段。至于债权让与合同是否应该以
书面形式呈现出来,实际上这并不影响到这个
合同的效力。在另外一个方面,如果需要对已经盖有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转让,尽管我们必须提交相关债权证书来
保证交易的合法性,但这只是我们履行附加义务的过程,而并不意味着债权让与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这一环节。《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零七条
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
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