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法定继承制度下,对于那些具备
赡养能力但未能尽职尽责承担
赡养义务的子女而言,在进行
遗产分配时,应当受到相应的惩罚,即削减其所获得的遗产份额或者剥夺他们的
遗产继承权。因此,没有尽到孝道对待自己的父母的人并非绝对无法得到财产的
继承,而是可能面临着相对较低甚至是零的
财产分配。对于年龄达到成年并具有一定经济承受力的子女来说,无论性别如何、是否已经嫁娶,当他们的父母步入老年且需要子女赡养的时候,这些子女均应该遵循法律规定尽量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去世为止。倘若子女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履行赡养义务,那么当他们的父母成为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个体时,便有权向子女主张支付
赡养费用。若子女拒绝执行支付赡养费的请求,那么有关
当事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公正的裁决;对于
情节严重,甚至可能
触犯法律底线的人,将会被强制追究其
犯罪行为,以保障老人的权益不受侵犯和侵害。《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
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
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