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拍卖的相关事宜,我们应该明确指出,虽然该交易没有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这一环节,但是此项房屋买卖协议是由各方
当事人真诚、愿意地签订的,因此,其效力是充分的。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的权属证书登记仅作为
物权变动的必备条件之一,而非决定性因素;在尚未获得完整
产权之前,卖买双方签署
房屋买卖协议书的行为,本质上应被视为一种债权行为,而非物权行为。只要符合
民法典中对于
合同订立的一系列规范要求,那么我们便可以认可此类房屋买卖协议具有合法效力。《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