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性
暴力的具体体现因素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点:1.其暴力和威胁特征并不十分显著;2.施暴者本身具备实施暴力威胁的可能性;3.这类行为引发了他人内心深处的恐惧与惊愕;4.严重干扰了其他个体正常的生产、学习以及日常生活;5.
行为人通常是采用“协商”的手法来达成非法目的,以及频繁骚扰、纠缠、哄骗、聚众制造声势等手段来实施这种软性暴力。换句话说,所谓的软性暴力,乃是指行为人为实现其不道德的利益诉求或者建立非法影响力,通过对他人或者相关场所实施反复滋扰、纠缠、搅乱秩序、聚集人群等手段,让别人产生深深的恐惧、焦虑并由此衍生出心理压迫力量,同时还可能对他人的人身自由构成实质性的限制、危害到其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甚至影响到他们正常的生活、工作、生产和经营活动的
违法犯罪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
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
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
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