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民事离婚诉讼活动中,法庭通常会在宣判之前对案件进行调解,这无疑构成了离婚
诉讼程序中难以忽视的一环。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
民事审判机关在处理
离婚诉讼案件时,必须依法进行调解;如果
财产纠纷或
感情破裂的状况已经十分严重,并且调解工作失去作用,那么
判离将成为唯一的选择。因此,调解行为贯穿整个
诉讼过程始终:1.在离婚诉讼尚未进入正式执行阶段时,无论是夫妇哪一方,都可自由选择向专业律师咨询调解之道,亦或是前往专业调解机构寻求援助。此前只要经由专业律师或是调解机构成功调解过的家庭
婚姻纠纷,都能获得民事审判机关的确认与认可;2.在法院正式受理案件前,被告方有权利向法院提出
诉前调解请求,且在被告有充分理由,案情清楚易懂,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晰可辨的情况下,法院有权直接介入调解环节,这样能够在问题未进一步恶化之前,通过妥善、温和的方式予以化解,避免原告与被告因情绪激动产生
离婚之念;3.在诉讼活动启动前,若
当事人自愿申请法院参与诉前调解,或者法院认为适宜开展诉前调解,享有调解职能的法院便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进行调解,这种情况下的调解工作一律由法院主导,再交由专业调解机构负责进行;4.在正式步入诉讼程序之后,若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接受调解,在经过双方同意的前提下,法院有条件主动进行调解,针对那些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法单纯依照法律条款机械判定结果的争议问题进行调解。调解程序作为离婚诉讼程序中的必要环节,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必须要接受调解。对
离婚纠纷当事人所展开的调解工作,必须坚守自愿与合法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