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雇主若以与
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而并非
劳动合同法第39条所述之法定理由,该行动将被定性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87条,那么该雇主就必须向该劳动者支付
经济赔偿金;换言之,便是对每一年
工龄进行
赔偿,此金额等于两倍正常年资。其次,如果雇主按照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9条中列出的标准和条件,决定与劳动者终止
劳动关系,倘若这种情况同时满足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要求,则应当向该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金以及与一年工龄相对应的
工资数额;此外,假设该情况同样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但雇主并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该劳动者,那么除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要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用作替代通知费用。最后,遇到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时,即使是雇主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也无需承担任何经济补偿责任,同样地,也不必履行预先通知的义务;然而,在此过程中,雇主要尽到
举证责任,并且要用
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劳动者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事宜。《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
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