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规定,如果在婚后阶段,夫妇双方签署了有关
债务的书面协议并且得到另一方在事后的追认,或者他们其中一方负担的债务符合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那么这些债务就被视为
共同债务。然而,在决定债务归属时,必须满足两个条件:首先,负债过程必须具有夫妻双方的共同意志;其次,无论是否存在共同意志,只要这笔债务是为了维护夫妻之间的
婚姻家庭生活,也都应该视作
夫妻共同债务。通常情况下,我们可以利用以下几种方式来证明以上观点:首先,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在借款时已经与
债权人、
债务人明确表示这份债务仅限于他/她自己的责任,那么可以证明这笔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次,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对彼此所有的财产进行过约定并承诺划归各自所有,那么如果丈夫或妻子一方在此基础上对外所负的债务,如果第三方清楚该约定的话,则应该用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去偿还;再次,假如能提供相应的
证据足以证明这笔债务不是在夫妻关系
存续期间产生的,或者债务没有被用于共同的婚姻生活,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债务也可以被认定为
个人债务;最后,如果夫或妻一方向外
欠款是因为他们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或
财产权利的性质原因导致的,或者他们在
结婚前或结婚后通过
遗嘱或
遗赠协议获得了遗产和债务,那么这个债务应该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另外,还有一种情形是出于道德或法律原因而需承担的支付责任,如果其能充分证明该份责任的产生并非单纯因夫妻一方所引发而是由于其它因素,则此债务同样也应判为个人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