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夫妻中的某一方不幸罹患精神疾病,致使婚姻关系无法维持,那么,他们仍然有权利选择结束这段婚姻。若在婚前达成共识而隐瞒了病症,虽然
结婚后仍然未能得到治愈;亦或是原初知晓另一半已有精神健康问题但仍不顾一切地选择步入婚姻殿堂,又或者是在配偶患病之后,仍然坚持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陪伴对方对抗病魔,但无论如何努力,最终却都不能让疾病痊愈的话,均应被认定为是婚姻关系破裂的征兆。在面对这样的情形下,如果其中的哪一方坚决主张
离婚,且经过相关程序后,仍然没有得到有效的调解,法律就会做出判断并批准离婚请求。这就是正常情况下应该遵循的
离婚流程,然而,对于在某些病例中,若患病方所患的精神疾病属于间歇性的,那么当患者恢复清醒状态时,依然有权提出
协议离婚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