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已经超出法定的
诉讼时限之问题,
债权人可采取以下几种合法途径进行维护权益。
首先,债权人可以选择向相关法院提
起诉讼主张他们的偿还
债务的请求。
在此种情形之下,诉讼时限一旦届满,债权人所丧失的仅仅是
胜诉的权利而已;
然而,他们享有实体法上的权利却丝毫没有失去,债权自始至终都具有
法律效力,虽然
债务人可能会以此提出抗辩,拒绝履行他的义务,但这只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债权人请求权的实现,而绝非致使债权
人的权利本身或者请求权遭受消灭。
因此,当
当事人逾期过久之后的起诉行为,无论是否符合其他法律要件要求,人
民法院应该予以接受处理。
其次,债权人可以继续允许债务人按照借款合冋的约定
分期还款。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债权已超过法定诉讼时限,只要债务人仍然愿意还款,债权人的债权就得到了法律保护。
同时,债务人也无法再以
不当得利作为理由要求债权人退还本金和利息。
最后,债权人也可以选择要求
借款人提供
担保措施的保
证人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而在
借款合同中明文规定了保证人条款的情况下,保证人的
保证期限就随着债权的
诉讼时效而结束。
此时若保证人主动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那么债权人的债权也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与债务人自愿还款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